【導讀】
中公事業單位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《行政法中關于行政許可的知識梳理》,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。
在事業單位考試中,行政法對于初學者而言,確實有一定的難度,其中行政法中主要講了兩個角色,一個是官,一個是民,官管民,民反過來可以告官,那么官管民是通過各種的行政行為來實現的,其中行政許可,就是一種方式,同樣它也是命題老師喜歡出題的一個角度,那么為了方便大家備考,特將行政許可中的重難點知識給大家做一梳理,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。
一、概念
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,經依法審查,準許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。(一般禁止-----民申請-----官審查-----授予許可證或者駁回)
二、特征
(一)依申請性
(二)授益性
(三)外部性(行政機關對內部的審批不屬于行政許可)
(四)要式性
(五)一般禁止性(前提是禁止的,但是符合條件,經審查,頒發許可證)
三、種類
(一)一般許可:也稱普通許可,這個是沒有數量限制的,比如出入境許可,機動車駕駛,煙草專賣許可,企業生產經營許可,森林采伐、捕撈許可,食品衛生許可,個體開業行醫許可。
(二)特許:有數量限制,屬特定行業,比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,航線使用許可。
(三)認可:需要具備特殊的條件、特殊資質的事項,比如律師資格、醫師執照。
(四)核準:需要技術規范通過檢驗、檢測方式進行的審定事項,比如豬肉檢疫,電梯運營許可。
(五)登記:比如工商企業登記。
四、原則
(一)依法許可(二)公開公平公正(三)便民原則(四)程序保障原則(五)禁止轉讓原則(六)信賴保護原則(重要掌握)
信賴保護原則:是誠實守信原則的子原則,也就是行政機關不能朝令夕改,不能出爾反爾,民取得的行政許可,官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,但是如果發現法律法規修改,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動,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,但由此給民造成財產損失的,官給予行政補償。比如某縣為了對石膏產業進行轉型升級,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做出了強制關停證件齊全的小性石膏生產企業的決定,這些企業都不存在違法行為,則這些企業依法提出的主張是給予補償。
五、撤銷情形
(一)可以撤銷的情形:許可機關違法(官違法)比如濫用職權,玩忽職守,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人準予行政許可。
(二)應當撤銷的情形:被許可機關違法(民違法)比如欺騙賄賂,提供偽造的資料,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行政許可。
注意:撤回---合法行為(信賴保護原則中用的是撤回)
撤銷---違法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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